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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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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赵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93号 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25楼2501、28楼、37楼、38楼(名义楼层28楼2801室、29楼、30楼3001室、31楼、41楼、42楼)。 负责人李国宝,董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93号

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25楼2501、28楼、37楼、38楼(名义楼层28楼2801室、29楼、30楼3001室、31楼、41楼、42楼)。

负责人李国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海洋,男,汉族,1980年1月6日。

被告赵艳,女,汉族,1985年12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郭洪涛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