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45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被告杨志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剩余58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