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23号 原告吕延平,男, 被告何磊,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延平诉被告何磊、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三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延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延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延平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