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774号 原告孙景梅,女, 被告刘邵辉,男,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经理。 原告孙景梅诉王亚军、刘邵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景梅申请撤回对王亚军、刘邵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景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景梅负担。 审判员 张建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