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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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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斌与李浩、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734号 原告窦斌,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生。 被告李浩,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生。 被告金鑫,女,回族,1978年10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斌诉被告李浩、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734号

原告窦斌,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生。

被告李浩,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生。

被告金鑫,女,回族,1978年10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斌诉被告李浩、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李浩、金鑫的银行存款3643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窦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浩、金鑫的银行存款3643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原告窦斌用于担保的位于郑东新区祥盛街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