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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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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领与郑州昌宏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176号 原告王金领,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春平、张雪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昌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清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泽,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初字第2176号

原告金领,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春平、张雪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昌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清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泽,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领诉被告郑州昌宏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原告王金领于2015年9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金领负担。

审判长 陈 唯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