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29号 原告王梦楠,男,汉族,1993年4月5日出生。 被告闫春霞,女,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梦楠诉被告闫春霞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梦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王梦楠。 审判员 郭洪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