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21号 原告王喜,男,汉族,1964年9月5日生。 被告刘香荣,女,汉族,1957年12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诉被告冯建国、刘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4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王喜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韦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好莲 人民陪审员 陈予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斌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