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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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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与冯建国、刘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21号 原告王喜,男,汉族,1964年9月5日生。 被告冯建国,男,汉族,1957年5月01日生。 被告刘香荣,女,汉族,1957年12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诉被告冯建国、刘香荣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21号

原告王喜,男,汉族,1964年9月5日生。

被告建国,男,汉族,1957年5月01日生。

被告刘香荣,女,汉族,1957年12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诉被告建国、刘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4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王喜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韦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好莲

人民陪审员  陈予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斌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