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949号 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秋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姚胜男(实习),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振甫,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振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收取2803元,由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803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郑宏辉 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治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