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388号 原告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政通路升龙国际B区2号楼1单元10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苑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万学、袁满满(实习律师),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聚达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聚达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洪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