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80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慧慧、黄荣士,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李盼盼,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盼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郑宏辉 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治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