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470号 原告李辉。 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戚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进伟。 负责人李红杰。 负责人张国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吕进伟、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进伟、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辉撤回对被告吕进伟、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雨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