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528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南,系原告单位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龙江,系原告单位业务经理。
被告刘瑞蛟。
本院在审理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瑞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 霞
审 判 员 张慧娟
审 判 员 王 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俊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