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2号
法定代表人陈磊,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崇晔,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亚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亚楠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赵亚楠已主动交清所有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