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101-2号
原告申某,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杨某,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判长 崔 霞
审判员 张慧娟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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