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240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40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衡焕英。
被告臧某,女,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臧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已达成《遗产继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3元,减半收取2581.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崔 霞
审 判 员 王 新
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亚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