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5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朱燕歌,女,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燕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 霞
审判员 张慧娟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