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67号 原告李政。 原告李政与被告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李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政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原告李政自愿全部负担。剩余166元,退回原告李政。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