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73号 原告李政,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