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69号 原告李政。 原告李政与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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