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758号 委托代理人李玉霞,系原告亲戚。 被告苗红潮,男,成年,汉族。 原告李燕青与被告苗红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红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1日在其处借款11万元,后经其催要,被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11万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1万元,并给其出具了借条。但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1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11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苗红潮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燕青1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