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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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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志强与被告李炎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04155号 原告刘志强,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炎栟,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李炎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

(2015)济民一初字第04155号

原告志强,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炎栟,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强被告李炎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