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125号
原告刘相文,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济源沁园分公司(丹尼斯沁园店),住所地:济源市。
本院受理原告刘相文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济源沁园分公司(丹尼斯沁园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