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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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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政诉被告李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2015)济民小字第148号 原告李政,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昌富,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李政诉被告李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昌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

(2015)济民小字第148号

原告李政,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昌富,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李政被告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昌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