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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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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小创诉被告何兴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2015)济民小字第00169号 原告程小创,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兴理,男,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程小创诉被告何兴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

(2015)济民小字第00169号

原告程小创,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兴理,男,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程小创诉被告何兴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