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104号
原告陈东良,曾用名陈东亮,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合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陈东良诉被告河南龙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龙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