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01136号 委托代理人:靳义栓,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华,男。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国诉被告赵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振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国撤回对被告赵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王振国负担。 审判员 叶天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