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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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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党保贞、李小清、郎海全、李有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156号 原告澳州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刚,行长。 委托代理人苗桢,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党保贞,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小清,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郎海全,男,1962

(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156号

原告澳州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刚,行长。

委托代理人苗桢,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党保贞,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小清,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郎海全,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有份,女,1962年11月1日,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党保贞、李小清、郎海全、李有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为1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