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济源市二波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高海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1981号 原告济源市二波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源市南环路国电西200米路南。 代表人孙红哲,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东留村。 被告高海廷,又名高宝珠,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

(2015)济民一初字第1981号

原告济源市二波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源市南环路国电西200米路南。

代表人孙红哲,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东留村。

被告高海廷,又名高宝珠,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二波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高海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李晨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