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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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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素玲与被告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被告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曲阳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迩燕,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翟素玲与被告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

被告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曲阳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迩燕,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翟素玲与被告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素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8日,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由其承建该公司部分车间的钢结构设备的制作安装工程。同年7月10日,工程竣工后,由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组织验收,并经法定代表人王前签字确认总工程款为207055元,后被告给付其工程款56000元,还剩151055元未付。2012年7月20日,该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为李迩燕,10月1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其工程款151055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其承建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设备的制作安装工程。2、工程验收证明一份,证明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207055元。3、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信息、股东会决议、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单各一份,证明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将名称变更为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前系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未质证。

认证意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2月8日,原告承建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并与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同年7月10日,双方验收结算工程款共计207055元。该验收单上有工程验收人员签字:韩文刚张玉孔令慧、工程部总经理签字:张建、施工方签字:连发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前的签字。结算后,被告共给付原告56000元工程款,剩余151055元至今未付。后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前变更为李迩艳。

本院认为:原告承建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设备制作安装工程,经双方验收结算,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前在工程验收证明上签字为证,予以确认。双方结算后,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151055元工程款未付,现济源市远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故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剩余151055元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翟素玲1510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1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