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3552号 被告常亚忠,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军与被告常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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