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599号 法定代表人杨赟。 本院受理原告常建军诉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苗苗 代理审判员 尼双纳 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