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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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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纳与张红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谢红纳(曾用名谢红娜),女。 委托代理人党希昌,男。 被告张红民(曾用名张洪民),男。 原告谢红纳与被告张红民为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谢红纳申请撤回起诉。故根据《中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谢红纳(曾用名谢红娜),女。

委托代理人党希昌,男。

被告张红民(曾用名张洪民),男。

原告谢红纳与被告张红民为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谢红纳申请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红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书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