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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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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盈与何建龙、河南喆鑫矿产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被告:何建龙,男。 被告:河南喆鑫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夏馆镇。 负责人:张向荣,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正华,男,内乡县夏馆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盈诉被告何建龙

被告:何建龙,男。

被告:河南喆鑫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夏馆镇。

负责人:张向荣,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正华,男,内乡县夏馆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盈诉被告何建龙、河南喆鑫矿产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国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盈撤回对被告何建龙、河南喆鑫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国盈负担。

审判长  叶天生

审判员  王 浩

陪审员  吴贺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