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裁字第893号
原告:岳苏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江平,女,河南大法律所事务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海洲,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重燕,女,汉族。
原告岳苏果诉被告朱重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岳苏果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予原告岳苏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宜明
审判员 郭 果
陪审员 朱克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