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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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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苏果诉被告朱重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裁字第893号 原告:岳苏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江平,女,河南大法律所事务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海洲,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重燕,女,汉族。 原告岳苏果诉被告朱重燕离婚纠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裁字第893号

原告:岳苏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江平,女,河南大法律所事务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海洲,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重燕,女,汉族。

原告岳苏果诉被告朱重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岳苏果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予原告岳苏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宜明

审判员  郭 果

陪审员  朱克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