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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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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亭诉黄新成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201号 原告:陈玉亭,男。 被告:黄新成,男。 委托代理人:於成基,男。 原告陈玉亭诉被告黄新成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201号

原告:陈玉亭,男。

被告:黄新成,男。

委托代理人:於成基,男。

原告陈玉亭诉被告黄新成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玉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