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201号 原告:陈玉亭,男。 被告:黄新成,男。 委托代理人:於成基,男。 原告陈玉亭诉被告黄新成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玉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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