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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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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虎成与被告齐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721号 原告李虎成,男。 被告齐兵,男。 原告李虎成与被告齐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721号

原告李虎成,男。

被告齐兵,男。

原告李虎成与被告齐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虎成撤回对齐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