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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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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俊茹诉被告郭桂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事 由 拟 稿 核 稿 签 发 印发份数 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42号 原告:樊俊茹,女,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郭桂玲,女,汉族,1948年12月1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

事      由

拟  稿

核    稿

签    发

印发份数

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42号

原告:樊俊茹,女,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郭桂玲,女,汉族,1948年12月1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李国斌,许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俊茹诉被告郭桂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俊茹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俊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俊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樊俊茹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若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