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由 拟 稿 核 稿 签 发 印发份数
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42号 原告:樊俊茹,女,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郭桂玲,女,汉族,1948年12月1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李国斌,许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俊茹诉被告郭桂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俊茹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俊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俊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樊俊茹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若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