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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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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法荣诉被告许昌市烟草公司许昌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176号 原告:魏法荣,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烟草公司许昌县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32号。 负责人:李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176号

原告:魏法荣,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烟草公司许昌县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32号。

负责人:李红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明夏,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法蓉诉被告许昌市烟草公司许昌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艳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