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魏民金初字第170号
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110号。
负责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章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昌市启翔汽车销售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唐志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章普,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
被告:王慧敏,女,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
被告:王永臣,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
被告:唐改真,女,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
被告:赵秋霞,女,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平城乡东村。
被告:张行,男,汉族,住许昌县尚集镇张庄。
被告:王继娜,女,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
被告:唐志超,男,汉族,住许昌县五女店镇北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启翔汽车销售检测有限公司、王章普、王慧敏、王永臣、唐改真、赵秋霞、张行、王继娜、唐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晓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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