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799号 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花园东路。 法定代理人李东敏,女,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素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军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建功已付清拖欠原告的施工工程价款,原告法定代理人李东敏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贺俊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建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充飞 审判员 陈新定 陪审员 马云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