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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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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改玲诉被告李洁、李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二初字第00454-1号 原告贾改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洁,男。 被告李雪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改玲诉被告李洁、李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二初字第00454-1号

原告贾改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洁,男。

被告李雪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改玲诉被告李洁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改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改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670元,由原告贾改玲负担。

审 判 长  肖莞千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