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二初字第00454-1号 原告贾改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改玲诉被告李洁、李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改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改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670元,由原告贾改玲负担。 审 判 长 肖莞千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