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袁建洲,男,汉族。 被告武瑞玲,女,汉族。 被告尹巧云,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洲诉被告安玉堂、武瑞玲、尹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建洲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建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1元减半收取1230.5元,由原告袁建洲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