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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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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212号 原告: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脉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佃春,男。 委托代理人:齐浩鹏,男,汉族。 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212号

原告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脉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佃春,男。

委托代理人:齐浩鹏,男,汉族。

被告河南宏腾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宏腾路。

法定代表人:孙春晖,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宏腾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佃春、齐浩鹏,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杰、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诉称:自2011年以来,原告与被告发生造纸毛毯买卖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造纸毛毯,截止2014年9月30日,尚欠原告毛毯货款434436.84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4436.84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偿还了159881.9元,现剩余274554.94元未付,因此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货款。

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欠款属实。但欠款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经营,且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被告要求本着双方合作共赢的原则,对欠款及现存货物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被告希望用现存的货物抵偿货款。

原告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购销合同一份,是被告起草打印成文,加盖公章后传真给原告的,原告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产品规格型号向被告提供货物,合同对产品质量、货款的支持方式、运输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对账函一份,证明截止到2014年12月25日被告确认欠款434436.84元。3、应收款表,证明原告公司应收款账目显示截止到2014年9月9日应收被告货款434436.84元。4、增值税发票5份,证明被告所欠货款原告已经开具发票与被告进行结算。

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原告存在违约情形。证据2没有异议,但该对账单仅能证明截止对账日双方账面所显示的欠款数额,不能据此证明原告供应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证据3、证据4没有异议。

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供方产品质量问题处理单两份(2014年6月5日、2014年8月15日),证明原告所供应的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被告的生产经营,且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发现质量问题后,以传真的方式将处理单传真给了原告,传真号为06356972988,鉴于处理单上注明的有若3日内未回复,视为认可我方的处理意见,据此说明原告认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及被告方的处理意见。2、毛布库存统计表,证明由于原告所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无法继续使用提供的货物,截止目前,经原告供应的货物存量价值319144.6元。

原告对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有异议,该证据系单方制作,没有原告签字确认,该证据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自从与被告发生业务,截止开庭前,被告从未向原告提出过任何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讼中被告仍支付部分货款,交往中,被告未提出过产品质量问题,被告提出质量问题的事实是被告意图迟延支付货款而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证据2不能证明被告所主张的问题,库存的数量与原告无关,是被告因生产不正常或经营计划不科学而形成的库存量,该库存量既不能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与证据1有关联性。

对原告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其证据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河南宏腾纸业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核后认为:其所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不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自2011年以来,原告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腾纸业限公司发生造纸毛毯买卖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造纸毛毯,截止2014年9月30号,尚欠原告毛毯货款434436.84元。后经在原告起诉追要欠款,被告偿还了所欠货款159881.9元,仍欠274554.94元货款未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下欠原告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货款274554.94元未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74554.94元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货款274554.9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均由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