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东杰诉被告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043号 原告陈东杰,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文化路6号3号楼3单元6楼12号。 被告刘国军,男,回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办事处八一路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043号

原告陈东杰,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文化路6号3号楼3单元6楼12号。

被告国军,男,回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办事处八一路57号1栋1单元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杰诉被告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之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东杰负担。

审 判 长  柏凤杰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