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043号 原告陈东杰,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文化路6号3号楼3单元6楼12号。 被告刘国军,男,回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办事处八一路57号1栋1单元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杰诉被告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之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东杰负担。 审 判 长 柏凤杰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