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09-1号 申请人:洛阳君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四通路6号院2-5-401。 法定代表人:王志久,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舵,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河南金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洛阳君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承兑汇票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于2015年2月15日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4724440、3050005324724441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现申报人河南金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票号为3050005324724440、3050005324724441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长 王文审判员王强 审判员 宋 永 昌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贺 晓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