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17号 申请人河南诚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51号2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庆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诚雅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604521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许昌圣典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诚雅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诚雅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