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22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生,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佳锐机床工具有限公司因承兑汇票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河北佳锐机床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佳锐机床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莞千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