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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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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北佳锐机床工具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22号 申请人:河北佳锐机床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生,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佳锐机床工具有限公司因承兑汇票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河北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22号

申请人:河北佳锐机床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生,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河北佳锐机床工具有限公司因承兑汇票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河北佳锐机床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佳锐机床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莞千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