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北民初字第00377号 原告:完金跃,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徐闪闪,女,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完全林,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王新瑞,女,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第三人:许广海,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金跃、徐闪闪、完全林诉被告王新瑞、第三人许广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完金跃、徐闪闪、完全林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新瑞、第三人许广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金跃、徐闪闪、完全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金跃、徐闪闪、完全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完金跃、徐闪闪、完全林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 人民陪审员 邹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