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川诉被告朱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308号 原告:吕川,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朱保兴,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川诉被告朱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308号

原告:吕川,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朱保兴,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川诉被告朱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川撤回起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