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308号 原告:吕川,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朱保兴,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川诉被告朱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川撤回起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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